院教【2007】01号
一、总则
1.1为了规范本科教学课程考试及试卷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及校教【2005】8号《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要求,为保证课程考试及试卷管理的科学、安全及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本学院本科教学课程考试工作。
1.3本条例有关责任者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分管院领导、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条例细则
2.1试卷命题
2.1.1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凡考试课程(学时数多于24学时的必修课程)必须笔试,选修(任选、限选)课程及学时数等于或少于24学时的课程为考查课程。
2.1.2学院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行分类统考。凡实行分类统考的课程应成立三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2.1.3每门考试课程的试题须有A、B两套试卷(A、B卷题型及其分值、难度应相当),最终采用的试卷应在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试题的难度适中,命题措词要严谨明确、图表正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论开卷、闭卷考试,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2.1.4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2.1.5试卷如果需要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请各类学生代做。
2.2试卷印制
2.2.1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开课系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
2.2.2理论课考试的试卷须采取学院统一格式(学院网页下载),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及“A”或“B”卷字样,设有班级、姓名、学号、分数栏、题首分和得分栏。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一律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2.2.3试卷的印制按以下程序进行:命题责任人到本院(系)教务科填写《课程考试工作登记表》,领取试卷请印单;考前72小时,命题责任人将待印制的试卷送交教务处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各院(系)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2.2.4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院(系)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请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
2.2.5主、监考教师应按照学校考场规则管理好所负责课程考试的考场,发放的试卷务必全部收回。
2.3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2.3.1凡统考的课程,必须同一阅卷、统一登录成绩。
2.3.2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10日内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报送院(系)。
2.3.3考查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进行考试,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综合确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次作业、课程论文、阅读报告、测验记录等)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控制在20%~30%之间;教师不得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做法降低或提高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2.3.4如对课程综合成绩有疑议,学生有权申请查阅试卷及平时成绩记载表,查阅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均不得将试卷给学生或学生家长直接查阅;如成绩评定有误,必须及时予以纠正。任何人不得借查询成绩之名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成绩查询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2.4试卷管理
2.4.1综合考试成绩评定完毕后,开课系应组织有关教师对照试卷标准答案以及评分结果对该课程的试卷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填写“环境学院试卷分析表”。
2.4.2凡属学院教师开设的必修课程及公选课程,开课系务必在考试后两周内将课程所有评阅的试卷(A、B卷)、标准答案及试卷分析表交学院教务科,按专业年级装订成册。各系所开出的选修课程的试卷,由各课程组负责保存。
2.4.3各类课程的试卷自考试学期后算起,满四年时间后,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2.4.4学院教务科收到学生成绩通知单后应立即通过MIS系统登录,学生成绩通知单(原件)由学院教务科负责存档。
三、附则
3.1本条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3.2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