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规划
首页  -  通知公告  -  公告  -  正文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量:

    院党发[2017]13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群团工作,促进群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学校及学院群团工作的完成,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组织

1.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学院其他负责人主持。

2.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院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学工组长、分团委书记、妇委会委员(校妇代会代表、女工委员)、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3.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内容,一般情况下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4.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请假人可在会前对会议议题内容提交书面意见。

5.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6.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的秘书为分团委书记。主要负责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文件整理等会务工作。

二、议事范围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内容为:按照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研究决定学院群团工作,包括工会、团委、妇女(妇女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 事关学院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包括组织建设、工作项目、工作汇报、制度建设,计划及总结,等;

3. 群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群团组织代表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

4. 其他群团工作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

工会、分团委、妇联(妇女代表大会)等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

三、前置程序

议题提出前,分管院领导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议事程序和要求

1.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收集群团工作相关负责人意见后确定。各分管负责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须事先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

2. 会议议题确定后,在会前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工作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

3. 议事程序一般为:就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等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分管领导先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议。

4. 对已确定在会上研究的议题,如果分管负责人不在场,不予研究。

5. 会议议题、时间一经确定,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秘书要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

四、议事原则及纪律

1.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原则上一事一议。

2.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3. 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发。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由院办公室归档。

五、议定事项落实

1.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或议定事项,由学院分管负责人具体落实,并督促有关人员作好执行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2. 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3.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4. 院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相关者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

六、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群团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中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