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型仪器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大型仪器公共服务平台(PSP-ERF,以下简称“平台”)是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平台。为加强对平台内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平台仪器使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开放共享程度,创造良好的上机环境,更好地为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制度,请平台所有用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安全总则
1. 服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应穿实验服,鞋子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严禁带手套开门和关门;长头发不可直接下垂,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2. 实验废液及固体废物必须分开收集处置。废液必须严格按照有机、无机进行分类,并倒入平台指定的废液桶里;固体废物如具有毒性或潜在生物安全性、及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当作普通生活垃圾处理的,院内用户必须带回用户所属实验室分类处置,校内或者校外用户必须带至实验中心专属分类处置点。不得向水槽中倾倒废液及实验固体废物。
3. 严禁用户未经许可擅自携带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平台。
4. 严禁使用插线板;严禁使用平台插座充电及其他自带用电设备。 严禁在平台内使用电炉及明火,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
5. 不建议在实验室进行过夜实验,若必须要过夜实验,需要按要求提交过夜实验申请。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试剂等进入平台。
6. 玻璃、刀片和针头等锐器严禁丢入垃圾桶中,院内用户必须带回用户所属实验室分类处置,校内或者校外用户必须带至实验中心专属分类处置点。
7. 实验结束后,清理干净仪器及实验台面,并将自己的实验物品带离平台,维持实验环境干净整洁。 厉行节约,保障安全。最后离开实验室者,负责检查并关好水、电、气开关及门窗。
8. 平台用户应具备强烈的消防意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发现火情隐患应及时报告。
9. 严禁在平台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事情,如娱乐、进食、大声喧哗等。
10. 如发现紧急情况或可疑人员,立即联系平台管理员并报告大楼门卫。
11. 涉及气瓶气体的使用安全需要严格按照学校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仪器管理条例
1. 平台对学院“双一流”专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保障平台仪器设备在高度共享机制下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 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为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服务,并打造成为跨学科的、具备先进分析测试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公共服务体系。
2. 平台仪器管理分为三类:
一类是专管专用,如离子色谱分析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等,必须由管理员操作或在管理员现场指导下操作;第二类为有条件上机操作设备,如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扫描电子显微镜、X射线衍射仪、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等,用户经培训获得使用权限后方可使用;第三类为自助上机操作设备,用户自行学习使用。
3. 所有仪器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详见“环境学院大型仪器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仪器一览表” (不定期更新)。
4. 平台管理员实行A、B岗管理,A岗为仪器管理负责人,负责仪器的全面事务;B岗为辅助岗,主要由实验中心大仪平台其他老师或者博士研究生担任,负责协助仪器的管理和指导。
5. 公共平台不可放置不属于平台的设备及物品,学生不可随意在公共平台进行与平台无关的实验;平台用户不得随意搬出或搬入仪器,不得将公用仪器私自转借,实验室管理员亦无权擅自外借。
6. 用户必须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操作,遇到问题需及时报告管理员,不得盲目操作以免损坏仪器。 如发现仪器设备异常、丢失或疑似被盗等情况,须及时向平台管理员报告。
7. 不得随意拆卸改装仪器组件或修改仪器参数设置,严禁擅自改变室内通风和温度控制。如确实需要,必须在征得管理员同意后方可操作,且使用完成后恢复原设置。
8. 仪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操作现场。部分仪器如ICP、CLSM等使用在征得管理员同意后可离开,离开时须在使用登记本上留言注明预计离开时间段及联系方式。同时,用户在离开期间,仍需定时到平台查看仪器工作状态。
9. 必须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如实填写登记本上各项内容。异常情况须记录在备注栏中,并且报告管理员。平台管理员将不定期根据预约记录抽查使用登记情况。
10. 实验数据必须保存在电脑指定文件夹,并及时处理,平台将定期清理数据磁盘,不负责长期保存。推荐用光盘或单项数据传输系统拷贝数据,不推荐使用U盘拷贝数据。
第三章 培训考核与预约管理条例
1. 用户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使用权限,必须在平台注册并获得使用权限后才能预约使用平台仪器。
2. 平台所有仪器设备实行预约使用制度,必须保证预约人、刷卡人和使用人三者一致,严禁代预约、代使用。
3. 平台所有仪器必须提前预约,应优先预约工作时间。为保障仪器正常运行,节约成本,无特殊情况,同一天的预约时间应安排连续无间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设备故障、教学冲突等影响正常的样品测试,应服从平台管理员的统一安排。
4. 平台用户应准确填写预约信息,如约完成测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或实际使用与预约情况不符,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联系平台管理员进行调整,并如实填写使用记录。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均默认为正常使用仪器,以预约情况正常收费。
5. 独立操作仪器者,必须经过仪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认可,签署《安全操作承诺书》,颁发仪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一年后需再次通过仪器管理人员的考核,换新证(有效期1年)后方可独立上机操作。
6. 培训考核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2) X射线荧光光谱仪;(3) 激光共聚焦显微镜;(4) 原子力显微镜;(5) 电子顺磁共振波谱仪;(6) 荧光光谱仪;(7) 原子吸收光谱仪等;(8)扫描电子显微镜;(9)X射线衍射仪。
7. 平台管理员将不定期公布各类仪器的培训信息,平台用户根据需要及时报名并按时参加相关培训。未按时参加培训的用户,平台不再安排集中培训,可自学或预约单独培训并参加考核。
8. 用户需预约单独培训,请提前联系平台管理员安排,培训费用纳入计费机时\按时收取。
9. 每台仪器首次报名成功并参加,免收培训费用;报名成功无故缺席的用户等同旷课,将按实际培训时长收费;重复培训者将按实际培训时长收费。
10. 每台仪器首次考核免费;重复考核者将按实际考核时长收费。
第四章 违规处罚条例
1. 私自复制门禁卡、私自将仪器设备或相关配件移出平台,停用平台使用权限8周;若由此导致仪器设备或配件丢失的,由用户所在团队按仪器原值赔偿,同时移交相关人员至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2.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配件损坏的(以厂家工程师排查结论为准),视为责任事故:
1) 不按照仪器操作规程操作;
2) 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
3) 修改仪器参数造成仪器损坏;
4) 不听从仪器管理员指导、擅自使用;
5) 私自使用U盘,导致电脑中毒软件崩溃;
停用当事用户使用权限4周,再次使用前需重新培训直至考核合格。同时,当事用户所属团队需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赔偿。如系部分损坏、缺失,在修复后不影响使用的,可按实际维修费赔偿。
3. 损坏平台其他设施的(如空调、除湿机、实验台等),需照价赔偿,并停用平台使用权限2周。
4. 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仪器设备损坏,当事用户需立即通知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于不报告继续使用或不报告影响后续用户使用者,停用平台使用权限2周。
5. 当事用户发现所用设备工作异常(如出现异响异味、漏液、空调除湿机溢水等)、丢失或疑似被盗等情况,未及时向平台管理员报告者,停用平台使用权限2周。
6. 仪器使用完毕后,未按照平台要求关机,导致昂贵耗材(如共聚焦激光器)使用寿命缩减的,折价赔偿,并停用当事用户使用权限1周。
7. 未在平台注册而擅自使用者,平台将报告学院门卫,并通知学校保卫处;已注册用户未获得操作权限而擅自使用者,停用平台使用权限4周。
8. 平台所有仪器设备实行预约使用,未预约擅自使用者,停用平台使用权限2周。
9. 必须本人预约、刷卡、本人操作。一经发现三者不完全一致,停用涉事用户平台使用权限2周。院外人员若私自使用本院师生账号预约使用,在停用使用权限的同时,需按照测试样品的校内(院外)收费标准的三倍罚款。
10. 未在预约时间内完成实验,占用下一个预约用户机时的,优先建议两者协商。如协商未果,且对下个用户造成损失的,停用超时用户使用权限2周。
11. 未经允许使用U盘拷贝数据,停用平台使用权限1周。
12. 实验结束后,如未按照测试样品数或测试时间、时长等如实填写实验登记表,停用平台使用权限1周。
13. 违反平台安全管理条例任一条,初次警告,如再次违反,停用平台使用权限1周,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撤销平台使用权限。因违反平台安全管理条例而导致设备或配件损坏者,由所在课题组进行相应赔偿。
14. 未列入以上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由平台管理老师讨论后决定处理办法,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学院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15. 以上所有违规操作,除相应处罚外,另将在平台管理QQ群内予以实名通报批评。
第五章 奖励制度(试行)
1. 为提高大型仪器使用效率,充分调动仪器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性,鼓励校内外用户使用本平台仪器设备开展分析测试,并在充分利用平台设备的基础上产出更多、更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0】15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各类创收收入分配实施办法》(校财【2016】6 号),平台将实施奖励制度。
1.1 学院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以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加强对校内外开放服务,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助管学生,学院将给予奖励,颁发奖励证书。
1.2 介绍院外或联合培养的师生来我院大型仪器平台测试的课题组,给予适量测试机时奖励(最多为院外收费的20%)。
2. 为鼓励校内外用户多使用、使用好平台的仪器设备,并在充分利用平台设备的基础上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平台将试行实施平台机时奖励制度。每一年度结束时平台将根据平台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确定平台附加奖励机时总额。各课题组可根据利用了平台的资源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申请下一年度的附加奖励机时。
2.1 奖励标准:
平台将根据中科院分区及学院文件确认文章影响力及分类,分别予以机时奖励。
1)按照论文发表当年的中科院分区,SCI论文大类一区杂志收录的论文:100元/课题组;SCI论文大类二区杂志收录的论文:50元/课题组;
2)校内合作发表的论文,以通讯作者所在课题组为准,多通讯作者的论文可平分奖励额度;
3)奖励费用只能冲抵在本平台的测试费用开支(年终结算)。
2.2 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利用了平台的资源按如下方式界定:
1)用户利用了平台的资源,在平台人员协助下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并获得了成果,首先应在致谢处标注平台的贡献,致谢模板可以为:“The research was conducted on the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Facilities within the Schoo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t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ST)”或更简洁的写法,其次应根据参与度在作者栏或致谢处列出平台相关人员;
2)用户利用了平台的资源,自行从事相关科研工作并获得了相应成果,应在致谢处标注平台的贡献,致谢模板可以为:“The research was conducted on the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Facilities within the Schoo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t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ST)”或更简洁的写法。
本次修订的《环境科学研究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