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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3 浏览量: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设〔201613号)、《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设〔201617号)和《华中科技大学教育服务收入管理办法》(校财〔20211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学校经费投入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学院实验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范围,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是:

(一)通用设备年使用机时1400以上,专用设备年使用机时800以上;

(二)技术档案完整,使用机时、工作记录及维修事项等记录真实、齐全;

(三)机组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院领导、实验中心、各系所主要负责人和研究生辅导员为成员,各成员按各自工作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学院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学院仪器设备开放使用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保障配置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六条 实验中心应在做好专管共用基础上,着力推进共管共用,即空间集中、管理集中的运行模式。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由分管院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统筹管理,建好支撑队伍;

(二)统筹规划实体平台,优化管理机制,推进共管共用

(三)对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提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负责财务监管;

(四)加强管理,确保院实体平台提供优质开放服务;

(五)每年对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闲置仪器设备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共享水平。

(六)不断提高学院技术服务队伍水平,积极响应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

(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管理;

(三)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门户网站建设与运行维护;

(四)组织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评价;

(六)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分配与管理;

(七)协助人事部门抓好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收费原则: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校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使用费。

第十条 学院实体平台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院内、校内和校外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一)设备折旧费;

(二)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人员费(工资、奖酬金、培训、差旅等);

(五)设备维修维护费;

(六)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七)管理费、税。

收费标准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十二条 收费方式

(一)实体平台对校内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由实验中心大型仪器平台,根据已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测试人开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清单一式三份,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所在单位、实体平台所在单位、所用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及名称(或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服务清单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测试人根据环境学院大型仪器校内测试费缴费流程指南,填好要求内容后,持测试协议三份和内部转账结算单一份交至实验中心办公室审核及汇总后,返回一份测试协议给测试用户留存。以上办妥后,将定期由平台工作人员统一向财务处申请测试费收入入账。

(二)实体平台对校外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加盖华中科技大学测试化验加工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户按合同约定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费用的管理

(一)实验中心在校财务设立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测试费,对所收费用统一管理。

(二)大仪平台的所收费用每年结算一次;院外和校外人员需先开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清单,先缴费后测试。

(三)上级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期末根据各单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实际到款情况核算其实体平台税后(税费由财务处据实扣缴)收入总额并进行分配。分配方式按照学校创收分配相关政策执行,其中返回院(系)部分的开支范围为第十条中相关要素,可打通使用。

(四)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教育服务收入分配方案:对于分析测试等服务收入,以20%作为学校办学经费、40%作为单位发展基金和40%作为单位酬金的方式进行分配,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仪器设备单位发展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实体平台的运行维护、开支范围包括设备维修维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实验耗材费、人员费、技术服务费等,具体开支范围为第十条中相关要素,可打通使用。

第四章 仪器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分为三类:

(一)专管专用:如稳定同位素质谱仪等,必须由管理员操作或在管理员现场指导下操作。

(二)有条件上机操作:如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扫描电子显微镜、X射线衍射仪、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等,用户经培训获得使用权限后方可使用。

(三)自助上机操作:用户自行学习使用。

第十五条 平台管理员实行AB岗管理,A岗为仪器管理负责人,负责仪器的全面事务;B岗为辅助岗,主要由实验中心大仪平台其他老师或者博士研究生担任,负责协助仪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 平台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搬动或转借仪器设备。

(二)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操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

(三)不得随意拆卸改装仪器组件或修改仪器参数设置。

(四)使用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离开操作现场,特殊情况需征得管理员同意。临时离开时须在使用登记本上留言注明预计离开时间段及联系方式;同时,用户在离开期间,仍需定时到平台查看仪器工作状态。

(五)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异常情况须记录在备注栏中,并且报告管理员。平台管理员将不定期根据预约记录抽查使用登记情况。

(六)实验数据必须保存在电脑指定文件夹,并及时处理。平台将定期清理数据磁盘,不负责数据的长期保存。推荐使用QRShare单向数据传输系统或光盘拷贝数据,不推荐使用U盘。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预约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使用权限,并在平台注册后才能预约使用平台仪器。

第十八条 平台所有仪器设备实行预约使用制度,必须保证预约人、刷卡人和使用人三者一致,严禁代预约、代使用。

第十九条 平台所有仪器必须提前预约,应优先预约工作时间。同一天的预约时间应安排连续无间断,特殊情况应服从平台管理员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用户应准确填写预约信息,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或实际使用与预约情况不符,应至少提前两小时联系平台管理员进行调整,并如实填写使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独立操作仪器者,必须经过仪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认可,签署《安全操作承诺书》,颁发仪器培训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再次通过考核换新证。三个月未操作仪器者,需观摩仪器操作后方可独立上机测试。

第二十二条 平台管理员将定期公布各类仪器的培训信息,用户应及时报名并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纳入计费机时,按时收取;每台仪器首次报名成功并参加,免收培训费用;报名成功无故缺席的用户等同旷课,将按实际培训时长收费;重复培训者将按实际培训时长收费。每台仪器首次考核免费;重复考核者将按实际考核时长收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台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平台设施管理:平台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平台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和安全使用。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安排维修,避免设备带病运行。

(二)安全培训与人员管理:平台管理员应确保所有平台用户在使用仪器前已完成相关安全培训,严格监管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平台,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能够接触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三)实验环境维护:平台管理员应负责确保平台内的环境条件符合实验要求,如温度、湿度、电源稳定等。定期清理平台区域,保持平台整洁,并确保实验台面及周边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四)仪器使用监督:平台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范监督仪器的使用情况,确保实验人员按照操作手册正确操作仪器。对于违规操作或设备不当使用应及时纠正并报告。

(五)紧急情况处理与应急预案:平台管理员应具备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包括设备故障、人员受伤等意外情况的应急响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平台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在发生火灾、气体泄漏等紧急情况下迅速反应。

(六)气瓶与危险品管理:平台管理员负责确保涉及气瓶或其他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平台安全规定。气瓶应定期检查,确保没有泄漏、损坏等安全隐患。严禁私自存放、转移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平台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着装要求:应穿实验服,鞋子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长发应扎起,严禁带手套开关门。

(二)废弃物处理:实验废液及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处置。废液严格按有机、无机分类,倒入指定废液桶;固体废物应按要求分类处理,不得向水槽倾倒废液及实验固体废物。

(三)人员管理: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平台。

(四)用电安全:严禁使用插线板、使用平台插座充电及其他自带用电设备。严禁在平台内使用电炉及明火,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

(五)过夜实验:不建议在实验室进行过夜实验,确需过夜实验须按要求提交申请。

(六)危险品管理:严禁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试剂等进入平台。

(七)实验环境:实验结束后,应清理干净仪器及实验台面,并将自己的实验物品带离平台,保持实验环境整洁。最后离开实验室者,负责检查并关好水、电、气开关及门窗。

(八)消防安全:平台用户应具备强烈的消防意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发现火情隐患应及时报告。

(九)实验纪律:严禁在平台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事情,如娱乐、进食、大声喧哗等。

(十)紧急情况处理:如发现紧急情况或可疑人员,应立即联系平台管理员并报告大楼门卫。

(十一)气瓶使用:涉及气瓶气体的使用安全需严格按照学校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平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私自复制门禁卡、擅自移出仪器设备或配件的,停用平台使用权限8周。造成丢失的,按仪器原值赔偿。

(二)因操作不当、擅自拆卸改装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配件损坏的,停用当事用户使用权限4周,并赔偿维修费用。

(三)损坏平台其他设施的,需照价赔偿,并停用平台使用权限2周。

(四)发现仪器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停用平台使用权限2周。

(五)未预约擅自使用、代预约代使用的,停用平台使用权限2周。

(六)违反平台安全管理条例的,初次警告,再次违反停用平台使用权限1周。

第二十六条 所有违规操作,除相应处罚外,还将在平台管理QQ群内予以实名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平台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在实验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做出公开检讨:

(一)未经允许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他人做实验者;

(二)私自将钥匙借给他人者;

(三)乱拆、乱搬仪器或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他人者。

第八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使用效率,学院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助管和志愿者学生给予奖励,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九条 平台将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对利用平台资源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用户给予机时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所奖励的论文必须在致谢中标注本平台的贡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办法》(院发【200906号)同时废止。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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